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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了迅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在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落实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支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法规宣传和登记服务,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情况和特点
2007年7月1日至年底,全国工商机关共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26397户,成员总数共计350947人,成员出资总额共计159亿元。其发展有以下特点: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销售等行业,区域经济特色鲜明。其中:以种植业为主的10386户,占总数的39%;以养殖业为主的9062户,占总数的34%;涉及农产品销售的5849户,占总数的22%;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服务的3993户,占总数的15%;涉及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3514户,占总数的13%。涉及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行业的,占总数比例在5%以下。
从行业特点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域经济特色鲜明。如:浙江湖州形成了安吉茶叶、长兴粮油水果、德清水产、南浔家禽等几大特色专业合作社区。北京市兴办了平谷大桃、房山磨盘柿等特色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海富民蜂业专业合作社带动蜂农280户,拥有蜂群3180群;上海三星柑桔专业合作社,带动约5000亩的柑桔种植面积。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以货币为主,户均出资总额60万元。成员出资总额共计159.02亿元,其中货币出资为123.13亿元,非货币出资35.9亿元,分别占成员出资总额的77%和2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总额60万元。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0742户,占总户数的79%;出资总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5080户,占总户数的19%;出资总额在500-1000万元的475户,约占总户数的1.8%;出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100户,其中江苏省有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以农民为主体,兼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农民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数共计350947人。其中:农民成员为336688人,占总数的96%;非农民自然人成员11135人,占总数的3%;企业成员1807户,事业单位成员212户,社会团体成员107户,单位成员合计2126户,约占总数的0.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成员13人,中小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居多。成员50人以下的24506户,占总户数的92.8%;成员50-100人的1536户,占总户数的5.8%;成员100-500人的333户,占总户数的1.3%;成员500-1000人的17户;成员1000人以上的5户。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部分农业大省。例如,山西省4790户、江苏省2825户、浙江省2643 户、山东省1672户、江西省1663户、河南省1511户、辽宁省1477户、四川省1302户、河北省949、陕西省925户,这10个省合计19757户,占总户数的75%。
按出资额统计,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最多,为27.49亿元,约占全国成员出资总额的17%。按成员数量统计,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最多,为35496人,约占全国成员总数的10%。
二、各地工商机关立足职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是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浙江、江苏、河北等省工商系统对基层登记、监管工作人员开展了大规模的业务培训,使一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各项规范性要求。北京、江西、四川等省市工商局组织印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指南,方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登记程序。宁夏自治区工商系统通过举办农民、涉农企业负责人、农村经纪人、乡镇分管领导、村干部、合作社和协会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法规培训班的形式,帮助广大农民群众提高对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的认识。
二是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地工商机关普遍在基层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推行申请、受理、登记一条龙服务。山西省工商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实行“四优先一指导”: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受理、优先核名、优先登记。浙江、山东等省工商局联合省农业厅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成员出资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方便了农民等投资者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工商登记机关都依法严格执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
三是综合运用商标、广告、合同、市场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湖北省工商系统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合同建立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推动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通过加强农资产品的市场监管,确保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优质、低价的农资产品。浙江省工商系统通过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保护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商标意识,积极推广以商标品牌为引领,以订单农业、农村经纪人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
四是积极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合力。各地工商机关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争取相关领导的支持;主动与农业行政管理、供销社、科协等相关部门机构进行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逐步形成部门合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河北省工商机关利用地方政府召开农村经济干部会议的机遇,派员为主管农经的副乡级以上干部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条件,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
今后,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开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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