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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春亭
为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培训和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农业部开这个会,很有意义。我受刘明祖主任委员的委托,借今天这个机会,代表全国人大农委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人民公社,是我国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伴随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发展的一个全新的市场主体。
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这部法律立足于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了符合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范。
这部法律还明确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与扶持的主要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惠农政策精神。
二、要准确地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准确地把握立法指导思想,对于我们下一步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工作中,我们坚持了以下三条指导思想。
一是,立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在发展的初期,立法首先考虑的是是否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是一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因此,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一定要在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以是否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工作标准。
二是,要有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和合作社理论,但是不照搬。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最接近合作社原则的那些组织。但是,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处的发展环境,不仅与现时多数国家不同,也不同于国际上合作社起步阶段的发展环境。因此,不论是立法,还是实施法律,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我们不能用国际上成熟的合作社来类比我国还显稚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要不断地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中,研究中国的情况,总结中国的经验。特别重要的是,要总结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保持农民主体地位,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好经验,努力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
三是,规范要适度,在发展中规范,宜粗不宜细。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开始发展和规范,实践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陷。立法时我们主要把握了法律规范的尺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确定了一个非常低的门槛。在实施中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关系到本法是不是能够起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作用。因此,规范的同时,必须要注意保护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要注重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规范。
三、在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全面、准确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把工作做好,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这样才能依法办事,政府管政府的事,农民做自己的主。
要做到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都要在法律实施之前,专门集中时间组织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法律的各项规定。
2.依法履行指导、扶持、服务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各级政府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是法律和国务院赋予农业部的职责,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更加认真研究如何依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要有具体的工作措施,要以满腔热忱的工作态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中,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我们所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这一部分也就是最接近合作社原则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有同样的农业生产或者服务需求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原则组织起来,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盈余主要按照成员惠顾额返还给成员的,这样的互助经济组织,就是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年来,各种文件、舆论宣传,都通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在制定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们担心有人以为今后只能发展本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了。因此,要强调,今后与以往一样,还是要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多样性,农民选择本法规定的这种形式就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农民选择其他形式,我们一样要热情地支持和欢迎。
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反复强调,本法规范的只是组织形式,而不是名称。这一点大家千万要注意,尤其是工商登记部门要注意。今后,不论是否叫合作社,只要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原则,就可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理法人登记。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论是什么人、什么组织牵头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坚持这一点。
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一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二是要保证合作社坚持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三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利益,合作社一定要为社员设立成员账户,一定要落实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不得低于60%的规定;四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对合作社事务民主管理权力的实现。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靠农民自愿,不要用行政手段去拔苗助长。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牢记大办人民公社的失败教训。
更要向农民和基层干部讲清楚,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合作化和“归大堆”,更不是搞“一平二调”,也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这部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是有本质区别的。
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全国人大农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农业部一起编写了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农委和农业部还联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本文是作者2007年1月8日在全国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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