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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重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从明天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迈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必将对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对搞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普及和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等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为保证这部法律的顺利施行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国务院及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一批配套的规章,全国人大农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写了宣传介绍这部法律的普及性读物,有关新闻单位也对这部法律作了较多的宣传报道。这些都为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8个月的准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在即。我自己认为,要把这部重要法律贯彻好、落实好,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要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的市场主体地位,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摊派,不得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等。对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要保障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确立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既吸收借鉴了国际合作社发展的有益经验,更立足于我国实际,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建立的农村互助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以农民为主体,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以“一人一票为原则”的民主管理,以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只有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建立、自主管理、为农民谋利益的农民自己的生产经营组织,才能成为农村中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组织。
三是要发挥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离不开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要从当地农村实际出发,指导、帮助农民建立起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符合农民意愿,能够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让组织起来的农民得到实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最盼望的,是要依法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相关的扶持政策作了专章规定,希望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能够依法抓紧落实。同时也要注意,“指导、扶持和服务”不是“行政主管”、不能搞“包办代替”,既不得违反农民的意愿限制农民设立合作社,也不得违反农民的意愿强迫农民设立合作社。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定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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