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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明祖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6年10月31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天开始实施。今天,全国人大农委、法律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座谈会”,目的是要推动有关部门和组织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
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对农业与农村的立法工作十分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工作给予了很多的指导,今天又在百忙中亲临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出席今天座谈会的还有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法院等19个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会议还邀请了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单位的专家出席。
同志们,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建设现代农业必须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机制。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载体,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是新阶段国家支持农业的重要渠道。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和需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成立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在认真总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和借鉴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和理论的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了符合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范,并专门规定了扶持政策一章,把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和要求,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是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必将有力地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刚才,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就如何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地位、作用,以及在贯彻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很好地贯彻落实。
我体会,贯彻落实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的重要讲话,主要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农业与农村方面的一部重要法律,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二是要认真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把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密结合起来,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的形式,使广大群众易于接受。三是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特别要抓紧落实有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工作。
同志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是各有关方面通力合作的成果,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我们要继续密切配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今天的会就开到这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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