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作社,还需要登记么,这些合作社该如何进行登记?

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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